天津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上岗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提高测试工作质量,加强天津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上岗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所辖取得国家级和市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的所有在岗测试员。
3.本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原则,测试员应通过严格培训及考核取得上岗证。培训考核可结合实际分批进行,使在岗测试员逐步达到持证参加测试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4.熟悉拥护党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
5.热爱语言文字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
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7.有较强的语音分辨能力。
第三章 培训考核程序
8.天津市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负责测试员上岗的培训、考核、管理、颁证工作。
9.中心组成“天津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上岗资格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上岗培训考核工作。
10.培训考核程序:
(1)领导小组定期受理测试员上岗资格考核申请。
(2)申请办法:①测试员本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②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参加培训及考核人员名单及批次。
(3)培训考核主要内容:①普通话专业基础知识。②普通话测评能力。
11.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天津市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统一印制的《天津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上岗证书》。
第四章 证书管理
12.《天津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13.天津市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将依据《天津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规定》对取得上岗证书的测试员实行年审制度。
14.年审时测试员应提交上岗一年内的测试工作记录及测试工作总结。
15.取得上岗证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中心将撤销其上岗资格,收回证书,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上岗资格:
(1)测试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极坏影响。
(2)多次违反测试工作纪律,严重影响测试工作进程。
16.上岗考试及工作成绩优异者,中心将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天津市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2006年8月